從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一條“不歸路”
  ———寫在劉漢、劉維案件一審宣判之後
  5月23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漢、劉維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等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判處劉漢、劉維等5名被告人死刑,5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4人無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目前判決是一審判決。如果檢察機關抗訴或有被告人上訴,經過二審程序,不排除部分被告人刑種、刑期改變的可能;將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也可能出現“變數”。被告人的命運,並未“塵埃落定”。但從案件偵查、起訴到一審判決,司法機關已用扎實的證據、準確的認定,對他們的行為作了嚴厲的否定評價。從3月31日第一天庭審到宣判,近兩個月時間內,這一案件持續成為公眾關註焦點。司法機關為偵辦這一案件所付出的努力,法庭對被告人辯護權的充分保障等,得到社會各界高度評價,在此不贅。筆者想結合本案,就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防範、發現和打擊,談一些粗淺看法。
  和個人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相比,有組織犯罪的破壞力要大得多;和其他有組織犯罪形式相比,以暴力為手段或後盾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破壞經濟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使公眾失去安全感,威脅社會穩定,社會危害尤甚。作為十八大以來司法機關查處的性質最為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劉漢、劉維案件的宣判,再次彰顯國家嚴厲打擊這類犯罪的堅定決心。
  第一,一審判決有關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性質認定准確無誤。對於檢察機關指控尤其是多起命案指控,劉漢、劉維多予以否認, “這人我不認識”、“這件事我不知道”、“這是其他人乾的,後來才有人告訴我”、“這都與我無關”……成了他們法庭上的“口頭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的大量證據,證實劉漢、劉維案件中,其組織形式已同時具備了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一審法院對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性質認定,準確無誤。
  第二,劉漢、劉維作為主犯對犯罪集團全部罪行承擔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劉漢、劉維的死刑,“來源於”故意殺人罪;因其他罪行所獲刑罰,均被死刑“吸收”。二人並未親自實施殺人行為,為此承擔最重的責任,是否符合法律?部分人對此不無疑問。刑法第26條對有組織犯罪中主犯和首犯的刑事責任,作了這樣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劉漢、劉維是否犯罪集團的主犯乃至首犯,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作了激烈辯論。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顯示,儘管該組織在具體的犯罪中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但是整個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是緊緊圍繞著劉漢、劉維、孫某某三個人展開的。劉漢、劉維的首犯身份,毋庸置疑;二人對集團所犯包括故意殺人罪在內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有明確法律依據。
  第三,黑社會組織犯罪的新動向是往往以合法經營形象示人,使得這類犯罪隱秘性更強。暴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重要特征,但如果暴力威懾足以實現犯罪目的,那麼,對犯罪組織來說,“不戰而屈人之兵”是比動用暴力更優的選擇。法庭確認,劉漢、劉維組織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5起,致7人死亡、2人受傷;實施非法拘禁一起,致1人死亡。但筆者研究案發時間發現,大多數命案發生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包括本案在內,近年來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暴力威脅為後盾,但真正動用暴力的卻不多,更多時候犯罪組織以合法經營形象示人,使得這類犯罪隱秘性更強。同時,為了更好偽裝,一些犯罪組織千方百計撈取各種資本、增加各種光環。劉漢曾任四川省商會副會長,九屆四川省政協委員,十屆、十一屆四川省政協常委。而通過社會捐助等形式,漢龍集團在社會上也有不錯口碑。這些,加大了識別和打擊這類犯罪的難度。
  第四,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必須堅持“露頭就打”。法庭認定,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劉漢、劉維犯罪組織在四川省廣漢市、成都市、什邡市、綿陽市等地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串通投標、騙取貸款等非法斂財行為,並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買賣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可以想象,二十多年時間內,犯罪涉及地方的經濟秩序,經歷了怎樣的混亂;當地百姓尤其是受到犯罪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人身權利遭受怎樣的傷害,心情會是何等的壓抑。公正雖然遲到,但終於沒有缺席,這固然令人欣慰。然而,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何以橫行二十多年?如何讓百姓不再經歷同樣痛楚?這樣的追問,不應隨著該案審判結束而停止。
  最後,說一說“保護傘”的問題。上一個問題,也可以從中部分找到答案。一個犯罪組織橫行二十多年斂財數百億多起命案在身卻長期得不到查處,沒有“保護傘”庇護,這是不可想象的。5月23日宣判的36名被告人中,即包括劉學軍(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劉忠偉(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和呂斌(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裝備財務處原處長)。三人因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將“保護傘”作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要件:“(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雖然之後立法並未將“保護傘”作為認定的必要要件,但從現實看,幾乎所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都有“保護傘”庇護。而且,組織越壯大犯罪越猖獗,其“保護傘”也就越“濃密”。不徹底打掉“保護傘”,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必將舉步維艱。從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一條“不歸路”,對此,所有人都心知肚明。然而,在巨大利益誘惑、僥幸心理驅使下,一些人在這條路上越走越遠。希望劉漢、劉維案件能讓仍在這條路上的人意識到危險,及早懸崖勒馬。  (原標題:從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一條“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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