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河南省商丘市中興印務有限公司未經出版社委托,擅自超印39.552萬冊非法出版教輔書被警方查封,被媒體稱為“特大非法經營盜版出版物案”(詳見本報2011年3月9日報道《河南商丘:8個書號出了至少176種圖書》)。
  時隔3年,該案有了離奇的進展:負責人背負刑事案件尚未結案的商丘中興圖書公司、中興印務公司,卻以“出版社未足額開具委印單”為由,到法院狀告書法出版社,索賠經濟損失299餘萬元。在今年3月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中,出版社和第三人宿春禮要向涉嫌非法出版刑事犯罪的原告賠償損失162萬餘元。
  日前,該案二審在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書法出版社及其委托代理律師說:“這就是一場無中生有的訴訟!原告方背負的刑事案件尚未結案,按照‘先刑事後民事’的規則,根本就不具備就同一事實進行民事訴訟立案的條件,但是一審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卻錯誤立案並錯誤判決,以錯誤的方式公開支持犯罪嫌疑人的訴訟請求,簡直匪夷所思!”
  蹊蹺:非法出版商狀告出版社索賠
  2011年2月底,河南省南陽市公安局接到舉報,稱有一批數量巨大的非法出版物途經南陽。隨後,警方在一酒店附近查獲了這批《尖兵題典》教輔書,共2萬多冊。
  南陽警方跟蹤調查發現,該批圖書的印刷發行總部在商丘。南陽警方在商丘警方的協助下,依法對該批圖書的印刷企業——商丘市中興印務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查扣了部分樣書和電腦主機,並刑拘了該公司的負責人胡繼華。
  2011年2月25日,商丘市中興印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長胡繼華和南陽市《尖兵題典》經銷商田偉彥,被南陽警方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刑拘,隨後被警方執行逮捕。
  2011年11月8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稱,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商丘中興印務公司未經內蒙古人民出版社委托,擅自超印《尖兵題典》系列教輔書15.482萬冊;未經大眾文藝出版社委托,擅自超印《尖兵題典·同步三捲》教輔書17.95萬冊;《尖兵演習》教輔書在此期間沒有委托書,擅自印刷6.12萬冊。
  這批被查封的總計39.552萬冊教輔材料,均為胡繼華負責經營的商丘市中興圖書有限公司負責銷售。
  2011年11月底,已經改名為書法出版社的大眾文藝出版社,突然接到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得知自己被告上了法庭。
  至於原因,商丘中興圖書公司、中興印務公司表示,出版社未及時為其補辦手續,導致被公安機關以超印《尖兵題典·同步三捲》教輔圖書查處,造成經濟損失299.1259萬元。兩原告訴稱,2009年7月,第三人宿春禮以大眾文藝出版社工作人員的名義與其協商合作印刷發行事宜。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後,2010年,他們按照第三人的指令,支付了1萬套加印發行費用,但出版社僅僅開出1000套的委印發行手續,導致原告被公安機關查處。
  對此,書法出版社認為,根據《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關於使用全國統一〈圖書、期刊印製委托書〉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印製企業承接的圖書、期刊印製業務必須有出版單位開具的《委托書》,印刷企業按照委托的數量進行印刷,如果超出印刷數就構成侵權。出版社為商丘中興公司開具的印刷委托書中,對書名、印數、印張、定價都作了明確的界定,商丘中興公司應嚴格按照委托書內容印刷。此外,出版社未向原告方作過任何承諾,第三人並非出版社人員,也無權作出任何承諾。
  “然而,僅憑沒有得到相關方認可的口頭承諾,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就將出版社正式出具的書面印刷委托書扔到一旁,認定口頭承諾‘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係’,認定出版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疏於管理,不對具體情況進行瞭解,對合同履約情況不進行核實,而是根據第三人實際支付款項的多少,想當然地發出委托印刷發行單,應對此次糾紛負主要責任’。”書法出版社代理律師葛瑞說。
  2014年3月1日,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書法出版社和第三人宿春禮共同向商丘中興圖書公司、中興印務公司賠償162萬餘元”。
  收到一審判決書後,書法出版社和第三人宿春禮均立即上訴至商丘中院。6月30日下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書法出版社的代理律師葛瑞在法庭上首先指出,涉及司法犯罪刑事案件的,必須遵守“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
  “然而在本案中,胡繼華和大眾文藝出版社的刑事案件尚未結束,胡繼華告大眾文藝出版社合同糾紛的民事官司根本就不應該立案,更不應該開庭及判決。”葛瑞說。
  同時,對於一審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葛瑞表示:“一審中,梁園區人民法院的審理嚴重違反了級別管轄,不免讓人懷疑是‘人情案’。”
  葛瑞向法庭提交的證據稱,一審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及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中明確顯示,原告的訴訟標的額是299.1259萬元。根據相關規定,本案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應當由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然而,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卻違反有關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並作出了判決。
  “一審判決中,法院竟然按照發行價每冊12.98元計算,與被查封的14.71萬冊相乘,得出原告所謂的‘經濟損失’。”葛瑞說,“根據‘一書一號’原則,分冊定價屬於違法行為。而一審法院不僅無視原告的非法行為,反而以這種非法方式作為案件損失計算的依據。”
  接到一審判決後,書法出版社常務副社長連江州氣憤地說:“未經授權,擅自超印,出版社是典型的受害者和被侵權單位。可沒想到,我們卻成了被告,還被判巨額賠償。法院這是在利用看似合法的民事訴訟形式,保護非法出版。”
  疑問:公務員兼職搞公司,被逮捕一年多仍正常上班
  記者瞭解到,商丘中興圖書公司負責人胡繼華於2011年3月31日被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在2011年11月8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胡繼華的起訴書中,檢察機關載明,被刑拘、逮捕和公訴的胡繼華自2007年以來一直是商丘市中興印務有限公司和商丘市中興圖書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任職總經理兼執行董事長。然而,起訴書中還明確標明瞭他的另外一個身份:商丘市高新區黨政辦副主任。
  據記者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在職公務員經商行為嚴厲禁止。此外,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然而,記者在商丘市調查發現,胡繼華案發前真實身份是商丘市經濟開發區黨政辦副主任,被警方逮捕羈押一年多後,他目前仍然是商丘市經濟開發區黨政辦副主任,分管“精神文明創建工作”。
  對此,書法出版社有關負責人跟記者說:“一個公務員公開兼職搞企業,被警方逮捕一年多,依然繼續開展工作,胡繼華背後是否有後臺?我們瞭解到,胡繼華有一個哥哥胡繼勇,原來在胡繼華工作的商丘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任副主任,現在商丘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任黨工委委員、社會事務局局長。我們懷疑他們之間有說不清的關係。”
  對此,庭審結束後,胡繼華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辯稱:“我也不是董事長,我也不是法人代表,我只是幫忙的。”他還表示,目前,他身負的非法出版的刑事案件還沒有結案,他只是處於取保候審階段。“刑事案還沒結束,啥時候叫,啥時候都得去。”
  隨後,記者來到商丘市委宣傳部和商丘市紀委,想瞭解胡繼華身為公務員因非法出版被刑拘批捕後是否接受過有關紀律處分,以及胡繼勇與胡繼華是否是親兄弟關係。但有關部門均婉言拒絕了記者的採訪請求。
  記者通過商丘市委一位工作人員證實,胡繼勇就是胡繼華的親兄弟。
  本案第三人宿春禮也告訴記者,在胡繼華被警方逮捕以後,其哥哥胡繼勇曾多次找他,為其弟弟胡繼華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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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非法出版商為何反訴贏了正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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